關于頒發(fā)自來水供水和自來水
管道安裝、修理、管理兩個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新泰市人民政府新政函(1986)188號
各辦事處,市區(qū)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市區(qū)各村民委員會:
水是制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一項重要的有限資源,為了加強城市自來水管理,合理用水節(jié)約用水,保證供水安全和水質衛(wèi)生,更好的滿足城市建設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據(jù)上級有關規(guī)定和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新泰市自來水供水用水暫行規(guī)定》和《新泰市自來水給水管道安裝、修理管理暫行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新泰市自來水供用水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來水公用管理保證供水安全和水質衛(wèi)生,更好地為“四化”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負責對用戶正常供水。因工程需要部分地區(qū)臨時停水時,公司應提前一至二天通知用戶;用戶因生產需要不能停水者,應自設儲備設備或采取其他措施,不得借故拒絕。一般小型接水工程公司可隨時通知用戶。如遇意外事故或因停電斷水造成的損失,由用戶承擔。
第三條 新發(fā)展用戶,用水單位須向公司書面申請待批準后,雙方簽訂供用水合同,并按照國務院國發(fā)[1984]80號文件、省政法魯發(fā)[1984]126號文件和市政府新政發(fā)[1984]128號文件規(guī)定及時向公司交納增容費,由公司按《自來水給誰管道安裝、修理管理暫行規(guī)定》進行施工?⒐ず箅p方聯(lián)合驗收合格機型供水;驗收不合格者,由公司重新修復至合格后供水。
第四條 大力開展群眾性的計劃節(jié)約用水工作,積極采取措施,逐步做到“一水多用”、“循環(huán)用水”。從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對所有用戶都實行計劃供水,超用加倍收費。對生產用水重復利用率達不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用戶不予增加用水量。
第五條 加強水源管理,統(tǒng)一規(guī)劃,有計劃地開辟水源。凡需自建水井者,必須到市建委辦理批準手續(xù)。未經(jīng)批準不準私自開采。私自開采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jīng)濟制裁直至封閉水井。批準開采者建成后需按規(guī)定交納自備井資源費。
第六條 為了提高水質量,保證人民的身體健康公司要加強水質管理、檢驗,確保水質衛(wèi)生。自備水源、鍋爐和一切影響水質衛(wèi)生的設施嚴禁與自來水管接通。
第七條 為了保證正常供水,公司所設水表以內的一切干支管道(包括消防專用管線),用戶不得私自開孔接水;管網(wǎng)所設閘門及消防栓,不得私自啟動;用戶為滿足自己的用水要求而增設加壓設備時,不得與供水管網(wǎng)直連。
第八條 用戶投資安裝的供水管道,產權以水表為界,水表以內(包括水表)的管道由公司管理和維護,并有權調整和使用;水表以外的管道(除公共消防栓外)由用戶管理和維修。
第九條 對用戶取消用水包費制,實行用水計量,逐步做到一戶一表。用戶消耗的水量,以水表計數(shù)為準,每月收費一次。銀行有開戶的單位,一律實行“同城托收無承付”方法結算(包括滯納金的違章罰款);銀行無開戶的單位,自來水公司抄表后,先開水費收據(jù),交用戶備款,限五日內交清,逾期一日加收水費總額百分一的滯納金,連續(xù)三個月不交者,停止供水。用戶達不到所用水表最小流量的,按低度水收費標準收取水費。
第二章 水管、水表和消防設施的裝修
第十條 凡安裝、改裝、遷移、增設及修理自來水設施時,均按《自來水給水管道安裝、修理、管理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新安裝水表由公司根據(jù)用戶用水量確定水表規(guī)格,并由公司定期校驗、撤換和管理。根據(jù)用水量的變化,公司有權更換水表規(guī)格,用戶不得拒絕。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新安裝或撤換的水表,實行租賃制,按照所用水表的價值,收取水表租金,連用水費一同交付。
第十二條 用戶對水表和表井應經(jīng)常維護,保持表井內外清潔,不準私自把表井圈在庭院和雞舍內,不得在表井上堆積垃圾、物資。表井內不任意接管線,以免影響抄表、撤換和維修。冬季要積極采取防凍措施。如因保護不良,以致水表損壞或遺失,除照舊收取水費外,用戶應負擔修理費和水表賠償費。如遇表井損壞、埋沒或地基提高,表井過深,污水串入表井內而影響水質衛(wèi)生和抄表修理時,用戶應及時遷移或整修;拒不遷移或整修者,即行撤表,停止供水。
第十三條 已埋設給水管道兩米以內的地面上,不準修建任何建筑物和種植樹木,如必須修建時,應事先與公司聯(lián)系,辦理管道遷移手續(xù),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工料費由建設單位負擔。未經(jīng)公司同意而將給水管道壓于建筑物下,其后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用戶消防設備應妥善保護,周圍不得堆放物資,由公司配合消防部門定期檢查和養(yǎng)護。如遇損壞和漏水,應通知公司修理,工料費由用戶承擔。
第十五條 公用消防設施及消防總水門,由公司加封鉛印,并定期檢查、養(yǎng)護和維修。如遇火警,用戶可自行啟用,但事后必須及時通知公司,另行加封鉛印。如需自行實驗或使用消防儲水時,應提前兩天通知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對隨意動用消防設施者,罰款五百至一千元。
第十六條 表井所裝跨水門,專為撤換水表使用,平時公司加封鉛印,用戶不得擅自啟動使用。
第三章 更名、過戶、撤表、停水和復接
第十七條 用戶更名過戶時,必須到公司辦理更名過戶手續(xù)。不用水時可報停,由公司撤表停水,再用時須辦理復接手續(xù)。
第十八條 用戶改變用水性質,須先到公司辦理手續(xù),以便改變收費標準所有材料費由用戶承擔。
第四章 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用戶應自覺遵守供水規(guī)定,對積極參加監(jiān)督和管理有成績者,給予表揚鼓勵;對違章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加收水費,賠償損失,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屬于違章用水行為:
1、私自在表內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者;
2、隨意啟用無表消防、消防總水門和水表跨水門者;
3、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水表停止運行、失效或損壞者;
4、私自開關或損壞管道閘門者;
5、自備水源、鍋爐等設備與自來水管連結者;
6、不按期交水費者;
7、嚴重浪費自來水,經(jīng)勸阻無效者;
8、私自把表井等供水設施圈入雞舍、院內者;
9、其他違反本供用水規(guī)定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如因水表自然停走無法抄表時,用戶應提出可靠根據(jù),與抄表人員共同協(xié)商估算水量。
第二十二條 用戶所安無表消防栓,按月收取消防租金。Φ100以下的消防栓每月按二元收。Φ100以上的消防栓每月按四元收取。遇有火警啟用消防栓,有表消防按水表計數(shù)收費;無表消防按實際啟用時間收費,每小時二十元。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